公寓管理中心
 

公寓管理规定(暂行)

    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,维护公寓正常秩序,更好的给学生提供一个卫生整洁、健康文明、秩序井然的生活空间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 第一章 总 则
    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寓内住宿的大学生。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公寓管理规定,自觉维持公共秩序,如有违反,视情节轻重,报学生工作部给予相应处分。
     第二条 处分包括:通报批评、警告、记过、留校查看、勒令退学、开除学籍,触犯弄法的移交公寓机关处理。
     第二章 关于违章用电用水的处理
     第三条 禁止使用的电器:电褥子、电炉子、电热杯、加热棒、电暖器、电饭锅等,一经发现给予没收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处罚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 第四条 擅自乱接电源线的责任者,一经发现,除没收电源线等用电器外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,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     第五条 乱拆、乱装保险丝及电灯的责任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,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寓机关处理。
     第六条 走后不关灯,用水龙头常流水洗衣服的责任者,给予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。
     第三章 关于禁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理
     第七条 在公寓寝室内禁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,禁止使用煤气罐、燃气具、酒精炉,一经发现给予没收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,触犯刑法者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     第八条 禁止在公寓楼内(含寝室、走廊、食堂等)吸烟,寝室内禁止使用蜡烛照明,一经发现,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、记过处分。
     第九条 禁止在楼内随意玩弄明火、燃放鞭炮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、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  第四章 关于违反公寓内公德及秩序的处理
     第十条 不遵守作息时间,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者,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处分,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。
     第十一条 随意留宿外来人员,未经许可随意串楼,串房住宿,及自行调换床位者,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。
    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,禁止男女生互串楼房和寝室,禁止男女生混居,一经发现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  第十三条 夜间跳墙爬窗进出公寓者,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或记过处分,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。
     第十四条 禁止在洗漱室内大小便和裸浴,严禁在寝室内聚餐、饮酒,严禁在寝室内饲养动物,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者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     第十五条 严禁在楼内打麻将及其它赌博活动,严禁在楼内打仗斗殴,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、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,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     第十六条 晚间熄灯以后,严禁在公寓、寝室内从事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,一经发现,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至开除学籍的处分。
     第十七条 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,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。
     第十八条 不准在楼内搞经商活动,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、警告处分,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     第十九条 严禁从楼上向楼下泼污水、倒垃圾、扔杂物,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,如给受害者造成精神上、物质上、身体上的伤害,其后果完全由肇事者负法律责任。
     第二十条 不遵守公共卫生制度,随意在房间门口或室内堆放垃圾,向水池内倒剩饭剩菜,污染厕所、洗漱室、走廊、楼梯及周围环境者,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直至记过处分。
     第二十一条 不准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、纸悄等杂物,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。
     第二十二条 禁止携带各类枪支弹药、管制刀具、毒品、淫秽制品进楼,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警告至开除处分,情节恶劣的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     第二十三条 丢失,拆卸,损坏宿舍公共物品者,要主动按价赔偿,逾期不赔偿或故意损坏楼内公共物品者,要加倍赔偿,并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。
     第二十四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,顶撞、谩骂、殴打管理人员者,给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     第五章 关于虚报火警,乱动消防器材的处理
     第二十五条 凡乱动消防器材者,给予警告、记过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     第二十六条 凡乱按消防报警系统,虚报火警,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,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     第六章 关于违反寝室卫生的处理
     第二十七条 白天室内床上被褥叠放不整齐,床上围帘,蚊帐不拉开,给予严肃通报批评,并限令整改。
     第二十八条 室内地面卫生清扫不及时,有痰迹杂物,未将垃圾倒入指定地点的,给予通报批评,并限令清理。
     第二十九条 书桌物品摆放不整齐,换洗衣服乱堆乱放的,脸盆和鞋摆放不整齐的,给予通报批评,并限令整改。
     第三十条 在门窗上乱刻乱画乱贴的,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处分。
     第三十一条 凡在寝室卫生大检查中,经过评选未能达到标准的,限令整改后仍然脏乱较差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     第七章 附 则
   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,凡与上级部门有抵触的条款,依上级为准。
   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解释。